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酉水河沿岸集镇适时建设和改造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酉水河流域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酉水河沿岸村庄、居民集中区建设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垃圾和污水处理项目。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