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应当配备安保设施和警示标识。

未经批准,禁止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上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运输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行需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并由专人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等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得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