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跨行政区域联席会议处理,或者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