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河流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决定前,批准涉及减少河水流量、影响水流流态和可能影响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的建设项目前,应当征询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协商解决。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