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履行其辖区、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设置禁鞭标识,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劝阻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应当告知有关人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及时劝阻、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