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责的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