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曾都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