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