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重处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或者诫勉谈话。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