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或者罚款,并可以实施信用惩戒,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任的,除对违法燃放者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并处罚款。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