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古民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做好古民居保护的宣传和巡查工作;(二)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居)民按照古民居保护要求,合理使用古民居;(三)对损毁严重的古民居进行登记,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民居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四)根据当地古民居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古民居的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五)劝阻、制止违反古民居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