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古民居的保护和管理,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古民居的保护和修缮;

(二)完善古民居配套基础设施;

(三)合理开发利用古民居资源;

(四)落实古民居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

(五)依法制止违反古民居保护规定的行为;

(六)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古民居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