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金融管理机构可以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民居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

古民居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