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四章 资金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金融管理机构可以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民居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古民居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