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四章 资金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古民居的保护进行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