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奖励或者补助的方式,支持古民居的维护和修缮。

对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予修缮补助的,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