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四章 资金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奖励或者补助的方式,支持古民居的维护和修缮。对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予修缮补助的,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