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四章 资金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古民居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