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四章 资金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和安排古民居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上级专项补助的资金;(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