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古民居资源研究开发特色民俗文化项目,发展旅游、文化产业。鼓励社会各界采用出资、捐赠、认领、租用等方式,参与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古民居的所有权人以古民居、资金入股,共同参与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并依法享有收益权。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