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民居的产权,对古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合作入股、宅基地置换等方式对古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古民居原住户符合农村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房。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