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因利用需要改变古民居用途的,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