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禁止使用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