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拆分买卖古民居及其构件。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