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古民居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三)其他可能破坏古民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