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古民居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

(三)其他可能破坏古民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