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古民居的迁移与复建应当编制方案,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收集工作,落实古民居构件及建筑材料保管措施。古民居的迁移与复建工作应当同步进行,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