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古民居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不明的古民居由古民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