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民居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对古民居保护利用实施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