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古民居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要求;

(二)古民居及其周边环境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以及相应的保护方案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方案;

(五)古民居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和规划;

(六)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