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地热资源的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进行普查和综合评价。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