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热资源的普查情况,组织编制全市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