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地热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