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取水许可、节约用水等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监督、旅游、农业、林业、地震、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热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