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热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地热资源开采规模,合理布局地热资源产业,推动地热资源的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