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私接地热管网窃取地热资源。禁止破坏地热开采井和地热资源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