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地热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和存贮地热污水。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地热污水。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