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地震等相关部门建立地热资源监测系统,对地热资源的水温、水位、水质、流量及周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