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计量设施和节能节水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