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计量设施和节能节水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