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勘探与开采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遗留的探矿井(孔)和报废的开采井的封、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