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和土地复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孔)和因连续停产、井内塌陷等应当报废的地热开采井,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地热勘探、开采工程占用场地的原貌。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