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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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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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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