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勘探与开采第十七条有效开采地热资源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井位和井深。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