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热资源实行日限量开采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储量情况,按照采补平衡的要求,核定采矿权人的日开采量。

采矿权人应当在核定的日开采量内开采地热资源,不得超量开采。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