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勘探与开采第十五条有效开采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在地热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增地热开采井。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