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

在地热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增地热开采井。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