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勘探与开采第十四条有效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开采活动。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