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勘探与开采第十三条有效勘探地热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探活动,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交勘探报告。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