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批准的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已公布实施的规划,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