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治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