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同时责令停产整顿。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