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