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同时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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