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为当事人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提供支持。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因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